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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营养师全国统一考试考生须知

  • 江西省营养学会
  • 发布时间: 2021-04-06

公共营养师全国统一考试考生须知

1、重要提示

(1)请考生自觉遵守政府、考试主办方、考点的疫情防控各项规定,严格按照执行。


(2)规定包括但不限于出示当天健康码、测量体温、防疫行程卡。健康码为绿色、无发热症状的方可进入参加考试。


(3)请考生参加考试前保证在近14天内没有境外和境内疫情非低风险地区旅居史,居住社区未有发生疫情、没有与确诊或疑似病例密切接触。


(4)在考试期间若考生违反当地疫情防控政策的行为造成疫情蔓延、致使他人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受到危害或造成隔离等严重后果的,考生需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及法律责任。


(5)如考生考试当天有发热 、咳嗽 、咽痛、呼吸困难、腹泻、呕吐等异常状况,考点有权拒绝考生进入考场。

2. 考试时间

2021年4月10日9:00-11:30


理论知识:9:00-10:30

技能考核:10:30-11:30

3. 考场纪律

一、考试开始前30分钟,考生必须佩戴口罩,主动出示健康码,凭准考证、报名时提供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公安机关开具的有效身份证件)及准考证进入规定考场,由考场考务管理人员对考生逐一进行现场拍照。除入场时拍照外,考生须全程佩戴口罩。


二、 考生在进入考场时,不准携带手机等通讯设备和电子设备、书籍、纸张、饮品以及其它与考试无关的物品。已携带入场的应按照要求存放在指定位置(携带的通讯工具、电子设备等应全部关闭后,再存放在指定位置)。


三、 考生须按准考证上指定的座位号对号入座,不得随意调换座位。入座后,须将身份证件和准考证放在考桌左上角,以备监考人员检查。


四、 考生入座后,可使用准考证号登录考试系统,登录后应仔细核对姓名、性别、准考证号、考试科目及本人照片,并仔细阅读《考生须知》。考生如发现信息有误,应举手向监考人员示意,并听从监考人员的安排进行现场处理。


五、 考场为考生统一提供演算草稿纸。考生在演算草稿纸上必须填写自己的姓名及准考证号,考试结束后由监考人员统一收回。


六、 考试开始15分钟后,考生不得入场,迟到未超过15分钟的考生可以进入考场,迟到的时长计入考试时间。开考15分钟内未能在考试机上登录并确认的考生,视为缺考,考试系统将不再接受该准考证号登录。考试结束后,考生方可交卷离场。


七、 考生要自觉遵守考场秩序,保持安静,不准吸烟或吃东西。考生因病不能坚持考试的,应报告监考人员,监考人员将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处理。


八、 考试期间出现体温异常、呕吐、腹泻等症状时,考生要及时主动向工作人员报告,并按当地疫情防控要求进行处理。



九、 考试机出现故障,考生需举手示意,由技术人员进行处理,但不允许监考或技术人员帮助操作考试界面,或对题意做解释、提示。严禁故意关机或自行重新启动计算机以及其它恶意操作行为,如考生自行操作考试设备影响考试的将视为作弊行为,取消考试资格及本次考试成绩。


十、 考试期间,考生不得中途离开考场。因特殊原因暂时离开考场的须经监考人员同意并陪同,考试计时在考生离开的过程中不中断。再次进入考场时需向监考人员出示准考证及有效身份证件。


十一、 考试结束指令发出后,考生应立即停止答卷,向系统提交试卷,并按监考人员要求退场。严禁将考场统一发放的演算草稿纸带出考场,严禁抄录试题。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喧哗。


4. 违规行为处理办法

考生必须服从监考人员的监督管理,严格遵守考场纪律,对违规行为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违规考生信息必须在纸质版《违规情况记录单》中登记,同时在管理机上记录违规类别并上传违规情况记录单照片。


一、 在考试中考生有以下行为之一,且经监考人员批评和警告一次后仍不改正的,经监考人员上报至巡考人员,巡考人员将取消其本次考试资格及成绩,并要求其退出考场:


(一) 偷看他人答题、帮助他人作答、纵容他人抄袭的行为;


(二) 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等;


(三) 在考场内喧哗、吸烟或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


(四) 除考试规定携带的物品外,拒不将其他物品放到指定物品存放处;


(五) 手机等电子设备没有彻底关闭;


二、 在考试中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考生,经监考人员上报至巡考人员,巡考人员将取消其本次考试资格及成绩,要求其退出考场:


(一) 替考和被替考的行为;


(二) 使用假身份证或提供假证件的行为;


(三) 夹带、抄袭或者试图抄袭书籍、资料、笔记本、电子工具等;


(四) 使用手机或其它电子设备查看资料、信息,或与考场内外任何人士通讯或试图通讯的行为;


(五) 恶意操作导致考试无法正常运行;


(六) 未经许可擅自中途离开考场的行为;


(七) 将演算草稿纸带出考场;


(八) 抄录试题并带出考场;


(九) 严重扰乱考试秩序,威胁、辱骂、考试工作人员或危及考试工作人员安全的行为;


(十) 组织、串通规模性舞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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