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营养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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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江西省营养学会
  • 发布时间: 2025-01-21

第一条 根据《章程》规定,江西省营养学会理事会为最高决策机构。为进一步贯彻民主集中制,加强决策的科学性,减少决策失误,有效地实行集体领导,加强理事之间的交流,使理事会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民主议事制度》,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理事会会议为全体会议,由理事会全体理事组成,由理事长召集,秘书处承办。不同情况下以下人员可列席会议:

(一)监事长、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二)名誉理事长可列席理事会会议;

(三)学会会员根据讨论内容可以列席会议,但需要由秘书处负责人推荐,理事长批准同意;

(四)经理事长同意,可以邀请业务主管单位或登记管理机关代表列席会议指导工作。

第三条 理事会会议每年召开1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临时召开会议。

(一)理事长认为有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时;

(三)监事长要求召开理事会时;

(四)本学会发展的重大事项,必须理事会集体讨论决策时。

第四条 理事会全体会议议事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拟订、修改章程;

(二)制定发展规划、审议决定资金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重大项目规划等重大业务活动事项;

(三)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审议决定本学会秘书处和财务负责人的任免方案;

(五)审议决定本学会分立、合并、变更或终止方案;

(六)审议决定罢免、增补理事、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处负责人;

(七)监督秘书处负责人执行理事会决议;

(八)法律法规和本学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理事会会议议题、议程,由秘书处提出建议,经理事长同意后确定。并应提前5个工作日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等信息通过书面、邮件、电话等通讯方式通知有关应出席人员。

第六条 理事、监事长、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应在会前向理事长请假,会议记录中要注明缺席原因。不能出席的理事可以委托其他非理事人员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必须写明授权范围,通过书面或电子邮件方式委托。

第七条 理事会成员连续2次未参加理事会会议且未委托代表出席理事会的,视为自动放弃理事资格,由理事会审议取消其本届理事的资格。

第八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全体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开会,会议决议须有出席会议理事一半以上同意方可通过。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本学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三)罢免、增补理事;

(四)重大项目的立项。

第九条 理事会会议要按确定的议题进行,并讲求效率。与会人员应在做好充分准备的基础上,紧扣主题明确提出自己的意见或建议。

第十条 理事会全体会议实行1人1票制进行民主协商,集中决策。列席会议的监事无表决权但有否决权,超过三分之二的监事联名否决的议案不得通过。

第十一条 理事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本学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

第十二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具体表明理事意见。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学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三条 根据理事会会议决议事项形成的理事会决议,由理事长签发,秘书处负责人可以在理事会纪要的范围内代行签署相关决议文件。

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档案文件由秘书处负责整理保管,每次会议资料装册,按照届别装盒存档。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纪要、决议等文件应印发各理事、监事,符合信息公开要求的应通过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平台、微博等自媒体进行发布。

第十六条 理事会决议由理事长牵头执行,监事负责督促检查;具体应该由秘书处执行的事项,由秘书处负责人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对理事会会议决议,秘书处要无条件服从,并要及时报告执行情况。对决议的不同意见或执行中的困难,要通过正常渠道反映或积极设法解决,不得以任何方式和手段予以拖延或拒绝办理。

第十八条 对理事会会议决议及未定事项,在未进行信息披露前,参会人员要严守机密,不得泄露。

第十九条 本办法经理事会会议修订。自2023年10月22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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