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营养学会
2026年10月19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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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江西省营养学会
  • 发布时间: 2025-10-29

江西省营养学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 江西省营养学会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江西省营养学会是由江西省有关营养学及相关学科专业和行业的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医院、企业和科学技术工作者等自愿组成,并依法登记成立的地方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的法人社会组织,是发展江西省营养学科学与技术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是党和国家联系江西省营养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团结和动员全省营养科技工作者,开展营养科学知识的研究、学术交流和普及教育,促进我省营养科学与技术的发展,为提高居民营养科学素质、提高人民健康水平而努力奋斗。

第四条 本团体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组织,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开展党的活动。坚持以党的领导统领学会各项工作,在思想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执行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和决定,将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团结凝聚广大营养科技工作者、推动我省营养事业健康发展发展。

本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江西省科学技术协会,登记管理机关是江西省民政厅,党建领导机关是中共江西省科协科技社团党委。本会接受登记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同时接受中国营养学会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学会住所: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高新大道1918号万象汇商业中心(二期商业商务)8#办公商业楼2022、2023室。


第二章党建工作


第六条 本团体党组织是党在社会团体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按照建设基层服务型党组织的要求,创新服务方式,提高服务能力,提升服务水平。

第七条 本团体实行党员管理层人员和党组织班子成员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制度。原则上本团体党组织书记由团体负责人中正式党员担任;团体负责人中没有党员的,推荐业务能力强、群众基础好的正式党员理事或监事担任党组织书记。本团体内部没有合适人选的,由上级党组织选派,并全力支持选派党组织书记开展工作。党组织书记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选举产生。

第八条 本团体建立健全党组织参与和监督制度。本团体开展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党组织书记需参与讨论研究。理事会在作出决定前,须征得党组织同意。建立健全党组织与理事会、监事会(或监事)日常沟通协商制度,强化党组织对重要决策实施的监督,定期组织党员、监事等听取理事会工作报告。

第九条 本团体支持配合党组织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规范党内政治生活,充分发挥党组织在社会团体的诚信自律和反腐倡廉建设中的主导作用。

第十条 本团体党组织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相关党内法规按期进行换届。

第十一条 本团体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须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 本团体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

第十三条 本团体支持建立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做好联系职工群众等工作。


第三章业务范围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举办营养科学和技术领域的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开展营养科学与技术研究、宣传和普及工作;

(二)开展营养科学与健康领域的继续教育和技术培训;

(三)开展营养相关方面团体标准制定、科研项目和科技成果评审及科技奖的评审;

(四)依法编辑出版营养科学范畴的刊物、书籍和音像制品及网络宣传材料;

(五)承担政府委托职能及承办委托任务;积极开展科技咨询服务、技术研发、技术转让,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广营养科学技术成果;

(六)组织开展社会公益活动;

(七)开展营养人才的培训;

(八)促进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


第四章会员


第十五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第十六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个人会员:在本学会的行业与学科领域内(含相关交叉学科),具有中级或相当于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科技工作者;长期从事营养与健康科技领域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热心和积极支持学会工作并具有相应专业知识的管理工作者;营养与健康科技领域的博士或硕士研究生可作为学生会员加入。

(五)团体会员:与本学会专业相关,愿意参加本学会有关活动,支持本学会工作的科研、教学、生产、设计、宣传等企事业单位及依法成立的有关社会团体。

第十七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个人会员由本会一名会员介绍;团体会员由本会一名会员介绍、再经本会组成的相关专业人员考察,或经本会相关专业委员会或专业组介绍;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八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九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支持和参加本学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第二十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二十一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五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制定工作方针和任务;

(六)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1年。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六条第一、三、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三十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任职时年龄一般不超过七十周岁,秘书长任职时年龄一般不超过六十二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工作作风民主,团队精神强。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每届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5年,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特殊情况可延长一届,但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方可任职。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理事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监事会是本团体的监督机构,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监事会规模为3~9人,年龄不超过70周岁。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监事长、副监事长由监事会推举产生且连任不超过2届,换届留任监事不超过上一届全体监事的2/3。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理事、常务理事、分支机构负责人及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不得兼任监事。本团体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三十九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监事长、副监事长;

(二)出席会员代表大会,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

(三)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四)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履职情况;

(五)监督本团体财务运行管理情况;

(六)履行会员代表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监事会至少每6个月举行一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监事会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四十一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团体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个人会员会费每年50元。团体会员会费每年3000元,理事团体会员会费每年5000元,常务理事团体会员会费每年8000元。副理事长单位会费每年15000元。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拔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一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二条 本社团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三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四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六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七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经 2023 年 10 月 22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六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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